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公報編製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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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見內容使用數字、社會大眾通用之英文字、英文網址、原住民族語言之書寫符號、非中文文字、圖案、圖畫或其他書寫符號,除為本會職務上得依形式外觀上查知不實,不予刊登選舉公報外,由該組候選人自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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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政見內容使用數字、社會大眾通用之英文字、英文網址、原住民族語言之書寫符號、非中文文字、圖案、圖畫或其他書寫符號,除為本會職務上得依形式外觀上查知不實,不予刊登選舉公報外,由該組候選人自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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