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營業秘密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五、裁判書涉及營業秘密之內容,不得揭露。 前項裁判書正本或節本之繕校及製作,應由書記官親自辦理並用印(含電子套印),監印人員不得閱覽其內容。 前項裁判書正本應置於內信封密封後,置入外信封,以雙信封交付送達,或通知當事人、第三人親自或委任代理人到法院領取。 裁判書內容涉及營業秘密者,書記官應徵詢營業秘密持有人之意見,經遮隱或去識別化後,始得公開。 對於第一項裁判提起上訴、抗告、再審或非常上訴者,應由專責人員將相關訴訟資料或卷宗、證物(以下簡稱卷證)資料遞送至該管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