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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營業秘密案件應行注意事項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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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裁判書涉及營業秘密之內容,不得揭露。 前項裁判書正本節本之繕校及製作,應由書記官親自辦理並用印(含電子套印),監印人員不得閱覽其內容。 前項裁判書正本應置於內信封密封後,置入外信封,以雙信封交付送達,或通知當事人第三人親自或委任代理人到法院領取。 裁判書內容涉及營業秘密者,書記官應徵詢營業秘密持有人之意見,經遮隱或去識別化後,始得公開。 對於第一項裁判提起上訴抗告再審非常上訴者,應由專責人員將相關訴訟資料或卷宗、證物(以下簡稱卷證)資料遞送至該管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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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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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判書名詞
  • 營業秘密名詞
  • 揭露名詞
  • 正本名詞
  • 節本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交付送達名詞
  • 當事人名詞
  • 第三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持有名詞
  • 裁判名詞
  • 上訴名詞
  • 抗告名詞
  • 再審名詞
  • 非常上訴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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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營業秘密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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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營業秘密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5 條規定:「五、裁判書涉及營業秘密之內容,不得揭露。 前項裁判書正本或節本之繕校及製作,應由書記官親自辦理並…」(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營業秘密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