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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營業秘密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六、書記官營業秘密案件終結送、發案件卷宗前,應仔細清點檢查訴訟資料、卷證及附件,確認不予准許或限制閱覽(檢閱)、抄錄、攝影或以其他方式重製之資料,均已彌封遮隱或去識別化,並為當標示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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