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書記官於營業秘密案件終結送、發案件卷宗前,應仔細清點檢查訴訟資料、卷證及附件,確認不予准許或限制閱覽(檢閱)、抄錄、攝影或以其他方式重製之資料,均已彌封遮隱或去識別化,並為適當標示註記。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