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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營業秘密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附件:

七、營業秘密訴訟資料或卷證歸檔時,書記官應使用專用封套(如附件一格式)封裝,並於封面上註明案由、案號、判決結果、日期、封裝年月日、頁數、卷宗件數及附件數,封口簽章後,親自持送或裝入保密箱(袋)中傳送,並送指定專區存放。如其體積、數量龐大,不能以上述方式封裝者,應以前開封套覆,並為當保密措施。 前項情形,檔案室專責人員應先檢視封套確已依規定密封或為適當保密措施,於點收卷宗時,僅得依專用封套上記載事項檢視,不得拆除封套;經確認案由、案號無誤後,於歸檔清單上註記點收日期並簽章或蓋點收章,清單送原承辦書記官備查。 第一項專區應由檔案室專責人員管理,並應另備保險箱或其他具安全防護功能之金屬箱櫃存放之;必要時得裝置監視系統或警報器。 第一項專區,應管制人員、物品之進出,並造冊列管,載明進出人員、時間、目的。 營業秘密案件卷宗經調借歸還時,調卷承辦人員應依第一項之歸檔封裝方式辦理。檔案室專責人員應即檢視封套確已密封或為保密措施後,放入專區箱櫃存放。 檔案室專責人員調、離職時,應將列冊保管之營業秘密案件卷宗,逐項點交檔案管理單位之主管或其指定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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