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營業秘密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八、案件繫屬前,向法院提出記載營業秘密之訴訟資料或卷證者,應將其封裝於內封套內,再置於外封套內,並於內封套封面以明顯方式標示營業秘密訴訟資料或卷證等識別文字。 前項情形,法院收文人員開拆外封套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確認內封套封口有無異狀,如有異狀,應記明其事由。 (二)登載於專用登記簿,並裝入保密箱送分案人員。
八、案件繫屬前,向法院提出記載營業秘密之訴訟資料或卷證者,應將其封裝於內封套內,再置於外封套內,並於內封套封面以明顯方式標示營業秘密訴訟資料或卷證等識別文字。 前項情形,法院收文人員開拆外封套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確認內封套封口有無異狀,如有異狀,應記明其事由。 (二)登載於專用登記簿,並裝入保密箱送分案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