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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營業秘密案件應行注意事項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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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案件繫屬後,當事人第三人當場提出記載營業秘密之訴訟資料或卷證者,應將其封裝於封套內,並於封套封面以明顯方式標示營業秘密訴訟資料或卷證等識別文字。 除前項當場提出之情形外,當事人或第三人應將營業秘密之訴訟資料或卷證封裝於內封套內,再置於外封套內,並於內封套封面以明顯文字標示案號、股別及營業秘密訴訟資料或卷證等識別文字後,提出於法院。 前項情形,收文人員應依前點第二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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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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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繫屬名詞
  • 當事人名詞
  • 第三人名詞
  • 營業秘密名詞
  • 股別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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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營業秘密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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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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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法院辦理營業秘密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9 條規定:「九、案件繫屬後,當事人或第三人當場提出記載營業秘密之訴訟資料或卷證者,應將其封裝於封套內,並於封…」(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營業秘密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