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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營業秘密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九、案件繫屬後,當事人第三人當場提出記載營業秘密之訴訟資料或卷證者,應將其封裝於封套內,並於封套封面以明顯方式標示營業秘密訴訟資料或卷證等識別文字。 除前項當場提出之情形外,當事人或第三人應將營業秘密之訴訟資料或卷證封裝於內封套內,再置於外封套內,並於內封套封面以明顯文字標示案號、股別及營業秘密訴訟資料或卷證等識別文字後,提出於法院。 前項情形,收文人員應依前點第二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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