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法院於秘密保持命令事件調查證據,法庭數位錄音或錄影之電子檔,應於當次開庭後五日內製作備份,由書記官確認備份之完整性後,存放於證物袋內,並彌封、簽名及加註日期。 前項備份製作完成後,應刪除儲存設備中之數位錄音或錄影電子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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