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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營業秘密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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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法院於秘密保持命令事件調查證據,法庭數位錄音或錄影之電子檔,應於當次開庭後五日內製作備份,由書記官確認備份之完整性後,存放於證物袋內,並彌封、簽名及加註日期。 前項備份製作完成後,應刪除儲存設備中之數位錄音或錄影電子檔。

深度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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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秘密保持命令名詞
  • 證據名詞
  • 開庭名詞
  • 書記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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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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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法院辦理營業秘密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1 條規定:「十一、法院於秘密保持命令事件調查證據,法庭數位錄音或錄影之電子檔,應於當次開庭後五日內製作備份,…」(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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