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營業秘密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二、當事人或第三人於本案訴訟提出記載營業秘密之書狀、證據及其附屬文件等訴訟資料,同時聲請或請求核發秘密保持命令並經法院許可者,應將該訴訟資料另行編入限閱卷宗或其證物袋內,並於證物袋封面記明其名稱、數量、提出人、提出及發還日期,且於限閱卷宗卷面為適當註記。 前項訴訟資料,必要時得將其遮隱或去識別化後之影本,編入本案卷宗內。 第一項訴訟資料,應於遮隱或去識別化後製作電子卷證,並依法院卷證電子化作業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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