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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工務局辦理道路挖掘審查、使用、修復、管理及保證原則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六、本局得將下列路段劃設為禁挖路段,禁止道路挖掘: (一)經路權機關全面銑刨加鋪後未滿二年之路段。但第二點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款案件者,不在此限。 (二)經埋設共同管道之路段。但符合新北市共同管道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一項各款情形者,不在此限。 (三)經埋設寬頻管道之路段。但符合新北市寬頻管道管理維護要點第十三點第一項各款情形者,不在此限。 管線機構於前項第一款禁挖路段有計畫性或一般性案件申挖需求者,應依新北市道路挖掘申請解除禁挖限制作流程申請解禁,經准後,始得向路權機關申請道路挖掘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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