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工務局辦理道路挖掘審查、使用、修復、管理及保證原則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申請人(含工程主辦機關、起造人、或經各主管機關審核後通過之單位,以下簡稱管線機構)申請道路挖掘,應以本局指定業務系統(以下簡稱本系統),填報施工計畫、交通維持計畫及本自治條例第六條規定文件,並依本局指定方式送至路權機關。 前項申請書件不符,而其情形可補正者,路權機關應通知管線機構五日內補正(遇假日得予順延),屆期未補正者,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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