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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工務局辦理道路挖掘審查、使用、修復、管理及保證原則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五、道路挖掘完成,申請人須完備以下事項,並經路權機關審完成後,始得實施銑刨加鋪: (一)辦理第二十四點事項 (二)於本系統填報本局所指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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