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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工務局辦理道路挖掘審查、使用、修復、管理及保證原則 第 32 條

三十二、道路挖掘位於人行道或其他附屬設施範圍者,應依原有結構及鋪面原材質整磚方式修方正平順;如原材質已停產或無法取得,須於申請時提出並與路權機關研商復舊方式,經路權機關准始得作。 前項挖掘修復參考示意圖詳附圖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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