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辦理道路挖掘審查、使用、修復、管理及保證原則 第 32 條

三十二、道路挖掘位於人行道或其他附屬設施範圍者,應依原有結構及鋪面原材質整磚方式修方正平順;如原材質已停產或無法取得,須於申請時提出並與路權機關研商復舊方式,經路權機關准始得作。 前項挖掘修復參考示意圖詳附圖三。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新北市政府工務局辦理道路挖掘審查、使用、修復、管理及保證原則 第32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