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工務局辦理道路挖掘審查、使用、修復、管理及保證原則 第 3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十三、管線機構應於道路挖掘核准施工天數結束之次日起算三十日內(遇假日得予順延),至本系統申報竣工回報作業。 竣工回報作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並依本局指定方式送至路權機關: (一)申請書:至本系統申報竣工回報作業後,產製「新北市竣工結案申請書」。 (二)依據新北市政府工務局道路挖掘業務管理系統管線施作及圖資更新維護作業要點辦理圖資更新。 (三)至本系統依據實際銑鋪範圍劃設鋪面保固範圍。 (四)其他經本局規定應檢附之文件及電子檔案。 申報竣工回報不符規定者,路權機關應詳細列舉不合理之處,一次通知管線機構限期補正。 路權機關經檢視竣工回報文件資料或辦理會驗接管,如認為有必要者,得要求管線機構開挖路面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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