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工務局辦理道路挖掘審查、使用、修復、管理及保證原則 第 3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十五、管線機構應自道路挖掘許可證核准施工開始日期起至路權機關同意結案前,在其施工影響範圍內負維謢管理責任,並應自路權機關接管日起保固二年。 保固期間內,管線機構應隨時巡查修復路段,發現其道路交通設施或修復路面與原路面有高低差、破損、龜裂等情事,管線機構應向路權機關申請進行修復。 管線機構未盡保固責任,路權機關應通知管線機構限期改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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