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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工務局辦理道路挖掘審查、使用、修復、管理及保證原則
第 3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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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六、管線機構違反本原則許可事項且情節重大者,本局得依本
自治條例
第十條及第十六條裁處;管線機構並應於所訂期限內辦理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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