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工務局辦理道路挖掘審查、使用、修復、管理及保證原則 第 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十八、管線機構新設人(手)孔、閥箱等須與道路車道平行。新設管線及人(手)孔、閥箱等之佈設與側溝平行者,其淨間距不得小於五十公分。但情況特殊,經路權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前項管線及相關設施之佈設不得穿設水溝體。但新設管線如採與側溝蓋板共構工法施作,並事先經路權機關核備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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