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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工務局辦理道路挖掘審查、使用、修復、管理及保證原則 第 30 條

三十、人(手)孔、閥箱等提升後周邊修範圍需平順,且人(手)孔、閥箱等頂面與道路路面銜接處應齊平密合並保持平順。 人(手)孔、閥箱等提升位置涉及第六點第一款禁挖路段或經路權機關認為有必要之路段,應採圓形切割等新式工法施作,並以高速凝高流動且無收縮性材料辦理回填修復,所提升數量如超過該禁挖路段降埋總數之百分之二十者,路權機關得視路面平整度及降低道路挖掘施工頻率等情形,准許管線機構將人(手)孔、閥箱等留置於路面免予降埋。 前二項路面瀝青混凝土周邊修復範圍示意圖詳附圖二。 人(手)孔、閥箱等降埋者,路面瀝青混凝土面層修復範圍應比照第二十五點第二項規定辦理;如配合路權機關道路工程而降埋者,周邊修復範圍參照前項附圖二之禁挖路段修復範圍辦理。 人(手)孔、閥箱等提升開挖後因故未完成者,路面瀝青混凝土面層修復範圍應比照第二十五點第二項規定辦理。 第一項至第五項路面瀝青混凝土面層修復,新舊路面交接處左右各十公分以三米直規量測數據之差不得超過正負零點六公分,如為禁挖路段則不得超過正負零點三公分;人(手)孔、閥箱等中心點以三米直規量取單點高低差不得超過正負零點六公分。 第六項路面瀝青混凝土面層修復及人(手)孔、閥箱等中心點平整度,準用第二十七點第三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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