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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工務局辦理道路挖掘審查、使用、修復、管理及保證原則 第 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十一、路權機關辦理銑刨加鋪之路段,得要求管線機構對所屬人(手)孔、閥箱等設施配合路面調升(降),以確保路面平整及交通安全。 管線機構未依前項規定,配合路面調升(降)人(手)孔、閥箱等設施,經路權機關通知限期改善,期仍不改善者,路權機關得依據新北市轄內人手孔閥箱等路面構造物設施降埋作管理要點代為調升(降),所需費用由管線機構負擔。 第一項調降人(手)孔、閥箱等,應將其設置頂面埋深至少低於道路路面二十公分。但有消防救援緊急開啟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形,並經路權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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