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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工務局辦理道路挖掘審查、使用、修復、管理及保證原則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十七、銑刨加鋪修完成之路面應確實夯實滾壓並與相鄰路面平順銜接,新舊交接面須切齊平整密合,並於開放通車前將路面交通標線完整重繪復原。 前項銑刨加鋪完成後,新舊路面交接處左右各十公分以三米直規量測數據之差不得超過正負零點六公分,如為第六點第一款禁挖路段則不得超過正負零點三公分;銑鋪範圍內任一點以三米直規量取單點高低差不得超過正負零點六公分。 前項平整度量測,如因該路面有地盤高低起伏不定、轉彎幅度過大、道路側溝起伏不規則處,或其他路面現況無法調整情形者,得免辦理三米直規量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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