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工務局辦理道路挖掘審查、使用、修復、管理及保證原則 第 2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十九、管線機構新設設施物(如配電變壓器、電信接線箱、電桿、消防栓及交通號誌設施等)之位置不得影響行人通行動線,應與既設之相關設施物保持平齊,且不得設置於無障礙斜坡道出入口及一般出入口斜坡道處。 管線機構於人行道上新設設施物,應依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第六章人行道章節設計施作。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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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管線機構新設設施物(如配電變壓器、電信接線箱、電桿、消防栓及交通號誌設施等)之位置不得影響行人通行動線,應與既設之相關設施物保持平齊,且不得設置於無障礙斜坡道出入口及一般出入口斜坡道處。 管線機構於人行道上新設設施物,應依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第六章人行道章節設計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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