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工務局辦理道路挖掘審查、使用、修復、管理及保證原則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十六、管線機構申請道路挖掘長度達二百公尺以上者,應檢附分期分段施工進度表說明道路挖掘及銑刨加鋪期程。路權機關核准道路挖掘許可時,得於道路挖掘許可證註明施工後回填路面達一定長度或一整個街廓時,應先行辦理銑刨加鋪後,始得繼續挖掘。 前項於銑刨加鋪前,仍應先行完成第二十四點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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