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工務局辦理道路挖掘審查、使用、修復、管理及保證原則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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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道路挖掘施工後,如有臨時修復路面留置於施工現場,應於施工當日辦理下列事項: (一)其連線高低差以五十公分直規量取單點不得超過正負零點六公分。 (二)於臨時修復路面上加註管線機構機關名稱及預計銑鋪日期之字樣,並預先於預計辦理圖資實測點位處標示記號,並放置柔性告示牌,參考示意圖詳附圖四,且應於路面銑鋪完成後立即撤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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