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工務局辦理道路挖掘審查、使用、修復、管理及保證原則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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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銑刨加鋪審核通過後,應於核可施工期間內辦理銑刨加鋪修復路面,銑刨加鋪完成後一年內,除緊急搶修案件、民生性案件及經本局同意者,銑刨加鋪範圍禁止道路挖掘。 路面瀝青混凝土面層修復範圍應依以下原則辦理: (一)修復長度:管溝所佔道路縱向前後各加二點五公尺;多處路口或十字路口採縱向或橫向為路口全長修復。 (二)修復寬度:路寬未達八公尺者為全路寬;路寬八公尺以上者為管溝所占車道數寬。 (三)遇丁字路口處,則以與路口切齊為原則。 (四)修復方式以矩形呈現;如遇側溝、分隔島或其他障礙物時則平順調配。 前項修復範圍參考示意圖詳附圖一。 新建房屋案件或其他經管線協調整合施工案件係配合道路挖掘齊挖齊補者,應依路權機關審核修復範圍辦理銑刨加鋪。 銑刨加鋪修復路面之瀝青混凝土材料,應以原路面面層粒徑、材質辦理修復。 前項瀝青混凝土材料,倘有特殊情形致無法以原路面面層粒徑、材質修復,經報請路權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若有其他法令規定或經本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簽准者,修復方式得不受上開幾項規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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