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工務局辦理道路挖掘審查、使用、修復、管理及保證原則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十四、道路挖掘完成後,應於核准施工日期結束起十四天內辦理以下事項並提出銑刨加鋪申請: (一)辦理該次施工內容之圖資測量作業。 (二)經協商其他管線機構於本次挖掘路段銑刨加鋪完成起一年內前後五十公尺無挖掘之需求,並依本局指定方式檢附佐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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