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工務局辦理道路挖掘審查、使用、修復、管理及保證原則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九、管線機構如於施工中遭遇管障、破管等不可抗力因素,須延長施工時段者,應於本局指定時段前,經由本系統或行動裝置 APP 或依本局指定方式,檢附佐證資料通報路權機關,經路權機關核准後,並通知當地警察分局或派出所,始得延長之。 前項施工申請延長時段如為國定例假日或路權機關非上班時段者,路權機關應於次一上班日追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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