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工務局辦理道路挖掘審查、使用、修復、管理及保證原則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十一、管線機構因故未於核可施工期限內完工者,應於原核可施工期限屆滿前或屆滿後三日內(遇假日得予順延)至本系統敘明理由並檢具佐證資料向路權機關申請許可展延或停工。 管線機構未依前項期限提出申請,路權機關得不同意展延;如屬現場未施工案件,路權機關得逕予註銷。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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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管線機構因故未於核可施工期限內完工者,應於原核可施工期限屆滿前或屆滿後三日內(遇假日得予順延)至本系統敘明理由並檢具佐證資料向路權機關申請許可展延或停工。 管線機構未依前項期限提出申請,路權機關得不同意展延;如屬現場未施工案件,路權機關得逕予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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