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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工務局辦理道路挖掘審查、使用、修復、管理及保證原則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七、管線機構於施工中遇有與路權機關准事項不符者,應先行向路權機關辦理變更並取得許可後,始得繼續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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