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工務局辦理道路挖掘審查、使用、修復、管理及保證原則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四、管線機構應於施工前一日至本系統申報開工,於施工前三日發放或張貼施工通報單通知當地民眾,並依本局指定通報方式通知當地區公所、里長、警察分局或派出所,告知施工範圍、施工期限及有關配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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