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工務局辦理道路挖掘審查、使用、修復、管理及保證原則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三、申請道路或人行道挖掘埋設管(纜)線者,經路權機關認定其申請範圍內如有已設置之纜線管路,並經相關單位確認可串聯相鄰管路足供佈置纜線者,路權機關得要求管線機構應優先於纜線管路內佈置纜線。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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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申請道路或人行道挖掘埋設管(纜)線者,經路權機關認定其申請範圍內如有已設置之纜線管路,並經相關單位確認可串聯相鄰管路足供佈置纜線者,路權機關得要求管線機構應優先於纜線管路內佈置纜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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