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工務局辦理道路挖掘審查、使用、修復、管理及保證原則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二、申請人(手)孔、閥箱等周邊修復及啟閉道路既設人(手)孔、閥箱等需至本系統辦理線上報備申請,始得進場施工。但提升(降埋)人(手)孔、閥箱等應先向路權機關申請道路挖掘,未經核准不得施工。 前項人(手)孔、閥箱等啟閉或修復時,除應設立工程告示牌外,另須張貼施工通報單影本,並依據本局指定通報方式(含行動裝置APP 通報等)及項目,進行開工、收工及自主查驗等各項通報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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