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辦理道路挖掘審查、使用、修復、管理及保證原則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二、申請人(手)孔、閥箱等周邊修及啟閉道路既設人(手)孔、閥箱等需至本系統辦理線上報備申請,始得進場施工。但提升(降埋)人(手)孔、閥箱等應先向路權機關申請道路挖掘,未經准不得施工。 前項人(手)孔、閥箱等啟閉或修復時,除應設立工程告示牌外,另須張貼施工通報單影本,並依據本局指定通報方式(含行動裝置APP 通報等)及項目,進行開工、收工及自主查驗等各項通報作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新北市政府工務局辦理道路挖掘審查、使用、修復、管理及保證原則 第12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