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工務局辦理道路挖掘審查、使用、修復、管理及保證原則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一、緊急性案件,管線機構應至本系統檢附佐證資料辦理線上申請,經路權機關核備,並向轄區警察分局或派出所報備後,始得進場施作。 如遇國定例假日或路權機關非上班時段,管線機構應至本系統或本局指定方式完成線上報備,並通知路權機關、轄區警察分局或派出所及消防機關後,始得進場施作。 非屬緊急性案件而提出申請且已施工者,視為擅自挖掘道路,並依相關規定裁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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