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工務局辦理道路挖掘審查、使用、修復、管理及保證原則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新建房屋案件,起造人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前」先行整合所需道路挖掘申請案,並填妥相關申挖切結書後送路權機關審核,路權機關應統一核發道路挖掘許可。路權機關審核如發現未整合,得主動介入進行整合,管線機構應予配合。 路權機關統一核發道路挖掘許可證後,自「核定挖掘日」起至「領得使用執照起算一年內」之期間,該建造執照不得申請道路挖掘。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新北市政府工務局辦理道路挖掘審查、使用、修復、管理及保證原則 第10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