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工務局辦理道路挖掘審查、使用、修復、管理及保證原則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新建房屋案件,起造人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前」先行整合所需道路挖掘申請案,並填妥相關申挖切結書後送路權機關審核,路權機關應統一核發道路挖掘許可。路權機關審核如發現未整合,得主動介入進行整合,管線機構應予配合。 路權機關統一核發道路挖掘許可證後,自「核定挖掘日」起至「領得使用執照起算一年內」之期間,該建造執照不得申請道路挖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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