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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工務局辦理道路挖掘審查、使用、修復、管理及保證原則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九、本局定期召開計畫性挖掘預定施工案件整合會議,管線機構應配合預先提出計畫性道路挖掘案之預定施工期程及施工長度範圍等工程資訊,若未配合預先提出整合,路權機關得不予發該計畫性案件道路挖掘許可。 各路權機關得依前項之規定自行辦理計畫性挖掘預定施工案件整合會議,以要求管線機構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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