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訴訟書狀規則 第 6-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當事人以外之人民、機關或團體,經憲法法庭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裁定許可提出法庭之友意見書,不合本規則所定之格式、記載方法或逾越憲法法庭裁定所定之期間,而無命補正之必要者,憲法法庭得不公開其意見書之全部或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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