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選罷免廣告刊播及其留存紀錄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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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辦法所稱競選罷免廣告,指於競選或罷免活動期間,付費或具其他對價關係,以報紙、雜誌、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從事支持、反對政黨、候選人、提議人之領銜人或被罷免人之宣傳廣告。
- 2.本辦法所稱廣告主,指委託刊播競選罷免廣告之政黨、法人、團體、非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候選人、提議人之領銜人、被罷免人及其他中華民國國民。
- 3.本辦法所稱受託刊播者,指以報紙、雜誌、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供廣告主刊播競選罷免廣告者。
- 4.本辦法所稱代理人,指受廣告主或受託刊播者之委託,處理刊播競選罷免廣告事務之人或營利事業。
- 5.本辦法所稱出資者,指支付媒體業者費用或提供對價利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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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