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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選罷免廣告刊播及其留存紀錄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辦法所稱競選罷免廣告,指於競選或罷免活動期間,付費或具其他對價關係,以報紙、雜誌、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從事支持、反對政黨、候選人、提議人之領銜人或被罷免人之宣傳廣告。
  2. 本辦法所稱廣告主,指委託刊播競選罷免廣告之政黨、法人、團體、非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候選人、提議人之領銜人、被罷免人及其他中華民國國民。
  3. 本辦法所稱受託刊播者,指以報紙、雜誌、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供廣告主刊播競選罷免廣告者。
  4. 本辦法所稱代理人,指受廣告主或受託刊播者之委託,處理刊播競選罷免廣告事務之人或營利事業。
  5. 本辦法所稱出資者,指支付媒體業者費用或提供對價利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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