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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選罷免廣告刊播及其留存紀錄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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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辦法所稱競選罷免廣告,指於競選或罷免活動期間,付費或具其他對價關係,以報紙、雜誌、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從事支持、反對政黨、候選人、提議人之領銜人或被罷免人之宣傳廣告。
  2. 2.本辦法所稱廣告主,指委託刊播競選罷免廣告之政黨、法人、團體、非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候選人、提議人之領銜人、被罷免人及其他中華民國國民。
  3. 3.本辦法所稱受託刊播者,指以報紙、雜誌、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供廣告主刊播競選罷免廣告者。
  4. 4.本辦法所稱代理人,指受廣告主或受託刊播者之委託,處理刊播競選罷免廣告事務之人或營利事業。
  5. 5.本辦法所稱出資者,指支付媒體業者費用或提供對價利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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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選罷免廣告刊播及其留存紀錄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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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競選罷免廣告刊播及其留存紀錄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競選罷免廣告,指於競選或罷免活動期間,付費或具其他對價關係,以報紙、雜誌、廣播電視、網…」(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競選罷免廣告刊播及其留存紀錄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