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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選罷免廣告刊播及其留存紀錄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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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請刊播競選罷免廣告,廣告主應檢具申請書及無第四條各款情事之切結書向受託刊播者為刊播之申請,其格式如附式一及附式二;廣告主委託代理人者,應交由代理人於刊播之申請時提出。
  2. 2.前項切結書,於廣告主與出資者非同一時,出資者應一併檢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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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選罷免廣告刊播及其留存紀錄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競選罷免廣告刊播及其留存紀錄辦法第 3 條規定:「申請刊播競選罷免廣告,廣告主應檢具申請書及無第四條各款情事之切結書向受託刊播者為刊播之申請,其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競選罷免廣告刊播及其留存紀錄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