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選罷免廣告刊播及其留存紀錄辦法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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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以下簡稱總統選罷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第四十七條之二第二項、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以下簡稱公職選罷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第五十一條之二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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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本辦法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以下簡稱總統選罷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第四十七條之二第二項、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以下簡稱公職選罷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第五十一條之二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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