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管理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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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主管機關受理前條溫室氣體減量效益取得計畫或其執行成果,應於六十日內完成審查,並將審查結果作成准駁之決定。
- 2.主管機關審查前項提送資料,經審查不合規定或內容有欠缺,應詳列補正所需資料,通知事業限期補正,補正日數不計入審查期間,補正總日數不得超過九十日;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合規定者,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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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管理辦法第12條的規定,主管機關在受理溫室氣體減量效益取得計畫或其執行成果後,有義務在六十日內完成審查,並對審查結果作出是否准駁的決定。如果提送的資料經審查後發現不符合規定或有欠缺,主管機關則會詳列補正所需資料,並通知事業進行限期補正。補正的期限不計入審查的時間範圍,且補正的總日數不能超過九十日。如果在屆期後仍未補正或補正仍不符合規定,則會被駁回。 範例:根據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管理辦法第12條的規定,主管機關收到某公司的溫室氣體減量效益取得計畫後,開始進行審查。審查過程中發現部分資料不齊全,主管機關會通知該公司限期補正所需資料,並給予補正的期限。如果該公司在限期內未能完善資料,則計畫可能會被駁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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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