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管理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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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主管機關受理第七條增量抵換或第八條執行報告,應依下列程序於九十日內完成審查,並將審查結果作成准駁之決定: 一、形式審查:主管機關應就文件內容進行書面完整性審查。 二、實質審查:主管機關應就事業進行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之計算方式、執行期程、抵換來源是否符合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實質審查,並得遴聘專家學者協助審查。
- 2.主管機關審查前項提送資料,經形式審查不合規定或內容有欠缺,或實質審查內容資料須補正,應詳列補正所需資料,通知事業限期補正,補正日數不計入審查期間,補正總日數不得超過三十日;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合規定者,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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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管理辦法第13條的規定,主管機關在受理增量抵換或執行報告後需進行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形式審查包括對文件內容進行書面完整性審查,實質審查則涉及對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的計算方式、執行期程和抵換來源是否符合相關規定的審查,並可遴聘專家學者協助。如果提送資料經形式審查不合規定或內容有欠缺,或者實質審查內容資料需要補正,主管機關應詳列補正所需資料,通知事業限期補正,補正期限為不超過三十日,且補正日數不計入審查期間。若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合規定,則主管機關將予以駁回。 範例: 在審查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的申請時,主管機關對申請文件進行形式審查,並對抵換的計算方式和來源進行實質審查。如果申請文件有缺失,主管機關會要求申請人在限期內補正,否則將駁回申請。這符合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管理辦法第13條的相應規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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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