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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經濟相關產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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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者應採取下列人員管理措施: 一、與所屬人員約定保密義務。 二、識別業務內容涉及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之人員。 三、依其業務特性、內容及需求,設定所屬人員接觸個人資料之權限,並定期檢視其適當性及必要性。 四、人員離職時,要求人員返還個人資料之載體,並刪除因執行業務而持有之個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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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經濟相關產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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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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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數位經濟相關產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12 條規定:「業者應採取下列人員管理措施: 一、與所屬人員約定保密義務。 二、識別業務內容涉及個人資料蒐集、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數位經濟相關產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