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位經濟相關產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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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業者應定期對所屬人員,實施下列個人資料保護認知宣導及教育訓練: 一、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之規定。 二、所屬人員之責任範圍。 三、安全維護計畫各項管理程序、機制及措施之要求。
- 2.業者對代表人、負責人或第五條所稱管理人員,另應依其於安全維護計畫所擔負之任務及角色,定期實施必要之教育訓練。
- 3.從事以網際網路方式供他人零售商品之平台業者,其安全維護計畫,應加入下列事項: 一、對其平台使用者,進行適當之個人資料保護及管理之認知宣導或教育訓練。 二、訂定個人資料保護守則,要求平台使用者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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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