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位經濟相關產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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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者將個人資料作國際傳輸者,應檢視是否受本部依本法第二十一條所為之限制,並且告知當事人其個人資料所欲國際傳輸之區域,同時對資料接收方為下列事項之監督: 一、預定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範圍、類別、特定目的、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二、當事人行使本法第三條所定權利之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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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業者將個人資料作國際傳輸者,應檢視是否受本部依本法第二十一條所為之限制,並且告知當事人其個人資料所欲國際傳輸之區域,同時對資料接收方為下列事項之監督: 一、預定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範圍、類別、特定目的、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二、當事人行使本法第三條所定權利之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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