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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投資抵減辦法11

  1. 1.本部得隨時查核核定之投資計畫執行進度,如發現申請時或執行投資計畫期間,有申請人資格或投資計畫執行未符第四條及第六條規定之情事,本部得撤銷、廢止或變更原投資計畫核定函或完成證明核發函,通知申請人並副知其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
  2. 2.前項查核,本部得委託專責法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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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投資抵減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投資抵減辦法第 11 條規定:「本部得隨時查核核定之投資計畫執行進度,如發現申請時或執行投資計畫期間,有申請人資格或投資計畫執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