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務役服役期間提繳退休金條例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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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適用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一日以後出生之下列人員(以下簡稱役男): 一、依兵役法服義務兵役之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及常備兵役現役者。 二、依替代役實施條例服替代役者。
立法沿革 1 版
(1121110 制定)
本條例適用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一日以後出生之下列人員(以下簡稱役男): 一、依兵役法服義務兵役之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及常備兵役現役者。 二、依替代役實施條例服替代役者。
立法理由依國防部、內政部依兵役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規定,於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會銜公告役期調整內容,配合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起回復徵集常備兵役現役,為期一年役期,其適用對象為九十四年一月一日以後出生之役男,替代役役期亦配合調整,爰定明本條例之適用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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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110 制定)
依國防部、內政部依兵役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規定,於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會銜公告役期調整內容,配合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起回復徵集常備兵役現役,為期一年役期,其適用對象為九十四年一月一日以後出生之役男,替代役役期亦配合調整,爰定明本條例之適用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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