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務役服役期間提繳退休金條例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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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國防部。
- 2.本條例之主辦機關,為辦理前條役男提繳退休金事務之下列機關: 一、第一款:國防部、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國家安全局。 二、第二款:內政部。
立法沿革 1 版
(1121110 制定)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國防部。 本條例之主辦機關,為辦理前條役男提繳退休金事務之下列機關: 一、第一款:國防部、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國家安全局。 二、第二款:內政部。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定明本條例之主管機關。 二、第二項定明第二條各款役男,於其服役期間,為其辦理提繳退休金事務之主辦機關;第一款之役男,由國防部、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國家安全局辦理,第二款之替代役男,由內政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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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110 制定)
一、第一項定明本條例之主管機關。 二、第二項定明第二條各款役男,於其服役期間,為其辦理提繳退休金事務之主辦機關;第一款之役男,由國防部、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國家安全局辦理,第二款之替代役男,由內政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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