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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海外攬才子女專班設立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中央主管機關為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延攬國外人才及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以下簡稱國外專業人才),應協商國外專業人才聚集區域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遴選其所屬公立國民小學、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公立學校),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於各該公立學校設立海外攬才子女專班(以下簡稱攬才專班)。
  2. 前項國外專業人才,指下列人才: 一、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所稱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 二、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子女來臺就學辦法第二條所稱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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