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每年應依第十八條國家道路交通安全綱要計畫及前條道路交通安全推動計畫,訂定年度道路交通安全執行計畫,並落實執行。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每年應依第十八條國家道路交通安全綱要計畫及前條道路交通安全推動計畫,訂定年度道路交通安全執行計畫,並落實執行。
立法理由為能有效改善道路交通安全,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應依循國家道路交通安全綱要計畫及道路交通安全推動計畫,以訂定目標一致且充分發揮資源效益之道路交通安全執行計畫,並加以執行。
為能有效改善道路交通安全,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應依循國家道路交通安全綱要計畫及道路交通安全推動計畫,以訂定目標一致且充分發揮資源效益之道路交通安全執行計畫,並加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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