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政府為確保道路交通事故傷患之生命及健康,應健全緊急醫療救護體系。
各級政府為確保道路交通事故傷患之生命及健康,應健全緊急醫療救護體系。
立法理由一、道路交通事故緊急醫療救護事項,在中央由衛生福利部、內政部主辦;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辦理;在縣(市)由縣(市)政府辦理。 二、及時之救護,有助於降低事故死傷之嚴重程度,挽救生命於垂危,爰消防、衛生主管機關應充實緊急救護、救援設備及完善緊急醫療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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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道路交通事故緊急醫療救護事項,在中央由衛生福利部、內政部主辦;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辦理;在縣(市)由縣(市)政府辦理。 二、及時之救護,有助於降低事故死傷之嚴重程度,挽救生命於垂危,爰消防、衛生主管機關應充實緊急救護、救援設備及完善緊急醫療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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