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政府為維持道路交通安全及秩序,應依法規執行道路交通事件之稽查取締、處罰。
各級政府為維持道路交通安全及秩序,應依法規執行道路交通事件之稽查取締、處罰。
立法理由一、道路交通事件之稽查、取締、執法事項,在中央由內政部、交通部主辦;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辦理;在縣(市)由縣(市)政府辦理。 二、道路交通事故之發生,部分係因不正確之用路行為或駕駛行為,為維持道路交通秩序,並降低用路人違規機率,各級政府應針對各種違規行為予以持續稽查取締、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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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道路交通事件之稽查、取締、執法事項,在中央由內政部、交通部主辦;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辦理;在縣(市)由縣(市)政府辦理。 二、道路交通事故之發生,部分係因不正確之用路行為或駕駛行為,為維持道路交通秩序,並降低用路人違規機率,各級政府應針對各種違規行為予以持續稽查取締、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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