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政府為提升汽車運輸業營運安全,應健全汽車運輸業相關管理法規,落實監督管理,並強化汽車運輸業安全治理。
各級政府為提升汽車運輸業營運安全,應健全汽車運輸業相關管理法規,落實監督管理,並強化汽車運輸業安全治理。
立法理由一、汽車運輸業管理事項,在中央由交通部主辦,勞動部協辦;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辦理;在縣(市)由縣(市)政府辦理。 二、汽車運輸業係指經營客、貨運輸而受報酬之事業(公路法第三十四條參照),依法為政府特許行業,且汽車運輸業車輛頻繁使用道路往來運送,爰特別針對汽車運輸業之安全管理,各級政府應健全汽車運輸業法規及落實監理制度,並督導管理業者強化安全治理。其他未列入汽車運輸業之車輛,則仍由各主管機關依規定督導落實安全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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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汽車運輸業管理事項,在中央由交通部主辦,勞動部協辦;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辦理;在縣(市)由縣(市)政府辦理。 二、汽車運輸業係指經營客、貨運輸而受報酬之事業(公路法第三十四條參照),依法為政府特許行業,且汽車運輸業車輛頻繁使用道路往來運送,爰特別針對汽車運輸業之安全管理,各級政府應健全汽車運輸業法規及落實監理制度,並督導管理業者強化安全治理。其他未列入汽車運輸業之車輛,則仍由各主管機關依規定督導落實安全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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